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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8-05点击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通知(图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全面强化提升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自治区、市级关于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接运实行属地管理,严禁外运土葬。由丧属、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公安机关通知属地殡葬服务机构,再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收殓接运。对非经旗民政局备案的车辆运送遗体至旗殡葬服务中心的,由旗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向旗民政局报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公安交警部门。对于在莫旗辖区内的非备案遗体接运车辆,由旗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查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境内异地运输的,承办人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莫旗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运往球盟会官方网站地殡葬机构接收函向遗体所在殡葬服务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凡在莫旗辖区内无医疗机构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旗民政部门遗体接运证明的,旗公安交警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三、殡葬服务机构之间办理遗体交接事宜时,要核对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核实承运殡仪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并做好登记留存。

  四、遗体运输属于殡葬服务项目,遗体接运车辆由殡葬服务中心提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殡仪车辆租赁服务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改装、报废车辆接送遗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遗体接运经营服务。

  五、需出境或入境运输的遗体(骸骨),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关于遗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47号)规定执行。

  六、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车辆,禁止任何改装车、卡车、农用车辆运输遗体,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标准。

  七、遗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统一归本级民政部门管理,新增和报废遗体运输车辆,应按程序向本级民政部门备案,方可开展遗体运输服务。

  八、收殓接运人员要根据派车任务出车,按照与逝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司乘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收殓遗体时要文明操作,善待死者,稳抬轻放,无拖、拉、抛、坠、叠遗体的现象。

  九、在接运遗体时必须对遗体身份、状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核对,认真履行登记手续。接运遗体需审核的有关证件:正常死亡的遗体,在家中、养老机构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丧属要提交死者和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丧属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还要同时提供死者及承办人的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丧属要求,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由其认定的死亡证明。

  十、对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的,由旗殡葬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禁遗体运输车辆从事其他运输服务。严禁遗体运输车辆为土葬提供运输服务。

  十一、因患传染病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要及时通报卫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后方可运输并就近火化,一律不得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十二、接运传染病和腐变遗体时,要进行密封处理并严格消毒,严防病菌、病毒传播。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戴上口罩和手套,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遗体运输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病菌、病毒传染。

  十三、遗体接运回殡葬服务中心后,接运人员要与查验遗体专职工作人员做好遗体和遗体接运表的交接手续,并指引丧属办理火化有关手续。

  十四、遗体接运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殡葬服务单位不得私自议价,违规收费。

  十五、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遗体运输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严禁擅自增加、冒充遗体专用车辆运输遗体;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遗体运输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

  十六、莫旗辖区内的各医疗机构发现非备案车辆接运遗体的要及时向旗卫健部门上报,并通报给旗公安交警部门和旗民政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通风报信,泄露死者信息。

  十七、民政、公安和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全旗遗体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联合执法检查,对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私自改装、随车向丧户推销殡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厉查处。对于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仍继续从事遗体运输业务的,视同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牵头做好对殡葬服务机构遗体接运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定期对所辖殡葬服务中心的遗体接运、查验等相关流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遗体接运过程中的问题隐患;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指导殡葬服务中心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履行好岗位职责;对在遗体接运管理工作当中出现的履职不力、监管不严、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九、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利用执法队力量,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责任落实,发现未取得民政部门同意私自运送遗体的及时制止并上报;同时,要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弘扬文明殡葬理念。

  二十、建立遗体接运车辆信息及服务电话公开机制,对殡葬服务中心所属的车辆号牌及接运遗体服务电话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进行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莫旗殡葬服务中心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遗体接运车辆车牌号:蒙E0506S 、蒙E757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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