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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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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这是自1997年该条例发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全文共8章73条,旨在从立法层面强化殡葬行业的公益属性,加强管理,稳妥推进改革。
为了使你对政策的核心内容一目了然,以下是新《条例》前四章关键规定的摘要:
新《条例》的修订方向,可概括为以下五大核心转变,直接回应了“逝、殡、葬、祭”各环节的长期痛点:
《条例》开宗明义,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这意味着殡葬服务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扭转,其社会福祉属性被置于首位,为后续所有严管措施奠定了法理基础。
最釜底抽薪的一招,是规定今后所有新设的殡葬服务机构都必须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并且不再新批任何营利性机构。这意味着,未来新增的殡仪馆、公墓等,将像公办学校、医院一样,其设立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从源头上遏制了资本无序扩张推高殡葬成本。
基础项目清单(如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生态安葬等)由国家制定,收费标准依法核定,确保基本服务价格透明、可控。
明确红线: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任何收费项目。今后,所谓的“告别厅使用费”、“遗体消毒费”等巧立名目的收费将直接构成违法。
过去监管力量分散、衔接不畅的问题被正视。《条例》第四条详细列举了民政、市场监管、卫健、自然资源等近十个部门的协同职责,形成了覆盖设施审批、服务定价、执法查处、用地保障的全链条监管网络。这意味着,一个殡葬机构如果乱收费,将同时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民政部门的行业监管,违规成本大大增加。
鼓励生态安葬:明确鼓励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并规定地方政府可对选择生态安葬的家属给予补贴。
限制墓位规模:要求严格限制公墓墓位的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禁止使用高档材料修建墓穴,禁止变相扩大面积。
经济减负:基本服务价格透明且受控,清单外无收费,办丧事被“宰”的风险大大降低。
程序减负:死亡证明信息共享,有望推动“身后事”联办,减少家属四处奔波盖章的劳苦。
暴利时代终结:依赖信息不透明、强制消费、捆绑销售的旧商业模式将无以为继。
公益属性强化:行业重心必须从追逐利润,转向提升服务质量、人文关怀和运营效率。
《条例》将大量具体职责,如制定非基础项目清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落实生态安葬补贴等,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如何将中央的法规精神转化为地方的切实行动和有效服务,是对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观念转变:推动从“厚葬显孝”到“厚养礼葬”的社会观念变革,仍需长期引导。
城乡均衡:如何加强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改革红利覆盖全体居民,是重点。
总而言之,2026年版《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殡葬行业一个旧时代的结束和一个新时代的开启。它用法律的刚性,勒住了殡葬业曾一度脱缰的逐利野马,试图将其拉回公益、惠民、绿色的正道。其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生命的谢幕,都能保有最基本的体面与尊严,让生者的缅怀,不再夹杂被算计的伤痛。
为方便你全面了解政策原文,我为你摘录了《条例》的核心条款,内容与官方发布的全文一致: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职责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太平间等暂存遗体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收费政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制定。
国家制定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以及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纳入清单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对收费依法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国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实际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交通、土地资源等状况,在已划定实行火葬地区和允许土葬地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鼓励采取符合生态环保、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方式,按照死亡地的规定处置遗体或者骨灰。
第十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及时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共享,并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将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管理,提供便民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 推进殡葬领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殡葬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开展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
殡葬服务机构为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由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得再新设立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本行政区域新建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地方相关规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规模和分布状况按需建设殡仪馆,合理球盟会官网入口设置殡仪馆的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骨灰堂、公墓,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以及现有土地资源等状况,按照供需适配、节地生态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类型、数量和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殡葬设施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殡葬设施所需的遗体接运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相关费用,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投入和统一管理。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死亡证明信息。
涉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逝者,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殡仪馆的衔接配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